抗硫酸盐类侵蚀防腐剂出厂前按同品种编号和取样。袋装和散装抗硫酸盐类侵蚀防腐剂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。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,抗硫酸盐类侵蚀防腐剂出厂编号按生产能力规定;
日产量超过 200t 时,以不超过 200t 为一编号,不足 200t 时,应以不超过 100t 为一编,号,取样方法按 GB 12573 进行。
取样应有代表性,可连续取,亦可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,总量不小于 10kg 。
6 . 2 试样及留样
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,分为两等份;一份由生产厂按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,一份从产品出厂之日起密封保存三个月,供作仲裁检验时使用。
6 . 3 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。
6 . 3 . 1 出厂检验
每一编号抗硫酸盐类侵蚀防腐剂检验项目包括氧化镁、比表面积、凝结时间、抗压强度比、膨胀率。 6 . 3 . 2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4 章全部性能指标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;
b) 正式生产后,如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正常生产时,每季度检验一次;
d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f) **或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。
6 . 4 判定规则
产品所检验的项目应符合第 4 章规定指标,判为合格品;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则判为不合格品。
6 . 5 试验报告
出厂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。
生产厂应在产品发出之日起 12d 内寄发出厂检验报告: 28d 强度、 28d 膨胀率应在产品发出之日起 32d 内补报。
抗蚀系数、膨胀系数、碱含量、氯离子含量为型式检验结果,由供需双方协商,自检验之日起 40d 内补报。
6 . 6 仲裁检验
若用户对产品质量提出疑问时,用生产厂同一编号的封存样交由**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。如用户要求现场取样,应由用户和生产单位人员协商于现场共同取样。